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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广宗县人民政府行政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对其诉广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尹常学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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