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不服南和县人民法院对其诉广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尹常学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刘**与邯郸县尚璧镇人民政府、邯郸县尚**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房运彩与魏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进京与沙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隆尧**委会诉隆尧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隆尧县国营林场林权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邢台市**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巨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登河范孝宇诉邢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马**等与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