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马**、马**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其诉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马**、马**、马**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马**、马**、马**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