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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等与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马**、马**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其诉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马**、马**、马**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马**、马**、马**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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