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不服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盘锦**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本溪市**督管理局与张**、张**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邵**与盘山**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二审判决书
刘**与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营口**管理中心、第三人营口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办公室、刘**、齐**因房屋行政登记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锦**限公司与营口市**鱼圈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世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乾安县房产管理所房屋行政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殷**诉长岭县房产管理所行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裁定书
吴**诉磐石市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