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不服盘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盘锦**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