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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磐石市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诉磐石市农业局并由第三人袁**参加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袁**不服吉林**民法院(2012)吉中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袁**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袁**根据1996年达连山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方案,分得3.45亩土地耕种至今,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的土地合法,应依法受到保护。(二)现有证据证明不了争议3.45亩土地在吴**的合同内,吴**没有诉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磐石市农业局为袁**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包括1997年村集体从吴**家的责任田抽出3.45亩土地,吴**与本案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磐石市农业局在袁**没有提供其与磐石市红旗岭镇达连山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为袁**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登记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磐石市农业局为袁**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并无不妥。

综上,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袁新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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