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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孙**与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孙*英诉被上诉人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孙*英以与原审第三人就房屋买卖得到实质性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因房屋买卖后,原审第三人办理了转移登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转移登记不服提起的诉讼。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是其与原审第三人就房屋买卖得到实质性解决,其起诉及上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上诉人对起诉和上诉的撤回行为不涉及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害,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孙**撤回上诉;

准许原审原告赵*、孙**撤回起诉;

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减半收取各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赵*、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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