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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上海市工**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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