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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上海市浦**主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市浦**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上海**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浦**主委员会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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