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于2014年12月3日邮寄起诉材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12月12日向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海门市**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于2015年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范**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