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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韩*喜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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