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韩*喜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镇江和泰房**务中心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诉泰州市**堰分局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中国建**限公司泰兴支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沈**与被上诉人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等191人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箭**限公司与应炳生等30人(名单附后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等与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