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云诉被告泰州市**堰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审理中,原告石*云自愿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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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