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诉蒙阴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褚业存、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