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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同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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