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同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杨**与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吴某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运来与太康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云收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爱国与周口市人民政府、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丘县**易中心与武**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贺大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