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凯**责任公司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凯**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2015年4月28日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表人乐**表示本案系原告公司个别股东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起诉,当庭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汤*男则表示自己接受的是原告公司的委托,经请示公司领导,不同意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原告系企业法人,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代表原告行使包括申请撤诉在内的所有诉讼权利,汤*男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权改变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原告法定代表人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凯**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