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诉被告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内,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