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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村民小组、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诉被告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内,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十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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