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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洞口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洞口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夏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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