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洞口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夏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黄**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肖**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不服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袁**不服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莫*国与新宁县人民政府、唐**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廖**不服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横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与湘阴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爱与平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七人、张**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邵阳市**清分局、张*、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