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横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正在申请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决定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正在申请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决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