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和元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和元以与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调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袁**不服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袁**不服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村民小组、新宁县马头桥乡马头桥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不服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回县横板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洞口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有限公司与湘阴县人民政府、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龙**与湘阴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爱与平江**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七人、张**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邵阳市**清分局、张*、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刘**等与岳阳**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