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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和元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袁**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和元以与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调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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