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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湘阴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因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行初字第12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上诉称,被上诉人湘阴县民政局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6年3月28日违规办理了其与张**的婚姻登记。其于农历今年年初才知道被上诉人的婚姻行政登记行为,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湘阴县民政局的婚姻行政登记行为于1996年3月28日作出,上诉人龙**认为该婚姻行政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最长期限为该婚姻行政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故上诉人龙**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龙**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龙**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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