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不服被告隆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与县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原告自愿撤回对隆回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县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隆回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袁**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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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