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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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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