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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汝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汝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转**)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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