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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零陵区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零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5日,原审法院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上午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彭*,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肖**、刘**,原审第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易达,原审第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彭*。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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