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熊**、熊**、黄**、张**、王**被告永州市**水滩分局国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熊**、黄**、张**、王**被告永州市**水滩分局国土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2015年9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因李**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熊**、黄**、张**、王*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熊**、黄**、张**、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熊**、黄**、张**、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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