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蒋**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市**水滩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小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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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贺**、贺文胜与道**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熊**、熊**、黄**、张**、王**被告永州市**水滩分局国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江华**房产局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新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双**产局与蒋**等人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与道**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贺**与道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XX与道县人民政府一案审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东安县民政局不服行政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