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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市**水滩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蒋**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市**水滩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小黑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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