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院网王小*与双**政局及第三人胡**、王**民政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双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胡**、王**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因本案被告双牌县民政局主动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发了双民决字(2014)1号处理决定书,宣告2003年1月17日颁发的(2003)湘双婚字第59号结婚证无效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就本案被告双牌县民政局主动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发了双民决字(2014)1号处理决定书,宣告2003年1月17日颁发的(2003)湘双婚字第59号结婚证无效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诉被告双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胡**、王**民政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