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自行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何**遂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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