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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柳江县人民政府、柳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柳江县人民政府、柳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柳江县瑞**责任公司、穿山老街居民小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韦*,第三人瑞丰房**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第三人穿山老街居民小组代表人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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