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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廷位村民小组、韦**等与东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廷位村民小组、韦**、韦*送、韦**、韦**、韦**诉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廷位村民小组、韦**、韦*送、韦**、韦**、韦**于2015年9月24日以本案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已经收回东兰县林业局作出的兰政林复字(2014)8号《关于在拉见(纳雷)坡林地权属争议问题的答复》,并同意对争议的拉见(纳雷)坡林地进行调处确权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廷位村民小组、韦**、韦*送、韦**、韦**、韦**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廷位村民小组、韦**、韦*送、韦**、韦**、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兰县花香乡坡索村廷位村民小组、韦**、韦*送、韦**、韦**、韦**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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