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不服南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以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提出通过其他途径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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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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