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覃**、覃**、覃**、覃丽桃、覃向平诉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韦**、韦**行政登记一案,因本案与原告覃**、覃**、覃**、覃**、覃丽桃、覃向平诉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韦**、韦**行政登记一案[案号(2015)大行初字第31号]确认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关系,本案的审理须以(2015)大行初字第31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