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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等89人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等89人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等8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英等89人负担(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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