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等89人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等8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英等89人负担(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