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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联村委会不服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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