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东联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社区板立屯第一村民小组、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社区板立屯第二村民小组等与河池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覃**、覃**等与大化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89人不服被告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梁**因土地行政登记行政二审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傍钦村委会磨刀水第一村民小组因土地行政登记行政二审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零最勇不服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二村民小组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不服东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上思县思阳镇高加村六极第一村民小组因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不服东**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