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鄂**不服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鄂**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