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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鄂**不服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鄂**不服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鄂**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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