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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不服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县人民政府已经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因不服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提本案诉讼,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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