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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调楼镇政府)、王**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行终字8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调楼镇政府作出将争议的宅基地归王照力所有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乡政府未充分调查核实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现状,便将立新三街83号宅基地确认给申请人使用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书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据此判决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调楼镇政府称:镇政府在处理王**与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时,依法经过申请、答辩、双方当事人陈述、向案外人调查、现场指界、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等程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作出的临调府(2013)第66号《处理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王**称:调楼镇政府依法调取杨**、王**等证人证言,并经二审当庭质证后予以采信,没有违反法定程序。黄**所持有的调证字第32号土地使用证,其四至范围及位置与争议土地的四至范围及位置不相符。黄**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调楼镇人民政府作出临调府(2013)66号《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归王照力所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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