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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临高**桥村委会(以下简称彩桥村委会)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南二中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8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84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97年,彩**委会收回王**的承包地,属于行使土地管理权,法院和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加以干涉。而84号判决却将上述收回土地承包权的事实错误地认定为王**将承包地交由该村委会代管代耕,并认定该村委会与王**签订的《海南省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无效,且据此判决撤销了王**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判决违反了“中央16号通知”,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84号判决根据生效的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本案的主要事实,并根据该民事判决主文的内容,判决撤销王**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王**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故请求法院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84号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来源于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故王**认为84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缺乏依据。84号判决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作出判决,该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亦无不当。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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