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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重庆市**品公司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1、原南川县隆化镇解放路93号房屋是其祖业房屋,南**房管局颁发的南川国用(90)字第1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2、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南**房管局于1990年11月19日给南川**公司颁发的南川国用(90)字第1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杨**于2014年1月21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明显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的起诉正确。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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