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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李**等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高**、李**、陈*、李**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吴**、高**、李**、陈*、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系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棉一村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市国土房管局在核发102D房地证2010字第00164号《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时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在报批、收储主体不适格,未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下,向重庆大晟**有限公司(简称大**司)颁发房地产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存在严重的倾向性,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国有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系重庆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的相关活动,应当参照适用该规章的规定。该规章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持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储备用地红线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作为土地储备整治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大**司作为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大渡口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地块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了《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大渡口区危旧房拆迁地块土地储备机构的通知》(大渡口府发(2008)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大晟**有限公司储备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0)874号)以及储备地块用地红线图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石棉村片区危旧房拆迁储备用地权属登记。市国土房管局经审查后,认为大**司提交的材料符合办理登记要件,遂向大**司颁发注明土地用途为整治储备用地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市国土房管局的颁证行为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吴**、高**、李**、陈*、李**称市国土房管局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在报批、收储主体不适格,未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下实施颁证行为,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吴**、高**、李**、陈*、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高**、李**、陈*、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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