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万州**管理局,胡**房屋行政登记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因诉重庆市**管理局(简称万州区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贺**申请再审称,原移民房屋的产权属于贺**父母,不是胡**的房产。2014年4月2日前,胡**本人都不知道其办理了房产证,贺**的父亲更无从知晓房屋产权人为胡**。贺**的父母只是让胡**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未将产权给她,胡**也未举示证据证实贺**父亲将诉争房屋赠与给她的事实。万**管局在缺乏原房屋产权证、产权转移合同、户口本、交款收据等要件的情况下将三峡购物城D栋4单元502号房屋违法登记到胡**名下,其违法登记行为侵犯了贺**父亲的合法权利,也与贺**遗产份额的减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万**管局的登记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7月10日,重庆市**道办事处受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委托与胡**签订了《万州区龙宝城市居民淹没房屋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根据房屋分配方案,胡**同意搬迁安置在龙宝移民开发区的三峡购物城D栋4单元502号房屋。后万**管局于2006年为胡**颁发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贺**之父贺方均于2013年去世,上述房屋实际在贺方均去世前已处理完毕。同时,生效民事判决亦认定上述房屋不属于贺方均的遗产范围。故贺**既不是该颁证行为的相对人,与该行为亦不存在利害关系,一、二审裁定以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