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传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海南省**筑安装公司、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儋州**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羊*传以本案需要协调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羊*传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羊*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