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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以下简称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原告麻旺镇平桥村六组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向本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本案审理应先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原告麻旺镇平桥村六组以此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镇平桥村六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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