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确认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