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张**、曾**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谢*贞诉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岳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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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兴仁县黔**限责任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等3人与兴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兴仁县黔**限责任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