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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等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诉被告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邹星、黄*、张**、曾**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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