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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行政其他诉讼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贾**诉赤水市人民政府、赤水市国土资源局、刘**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赤**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赤行初告字第01号行政裁定。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间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对贾**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贾**上诉称:由于赤水市人民政府、赤水市国土资源局疏于审查,对刘**与大同国土所篡改过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予以审查登记,上诉人起诉要求该审批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和该证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行初告字第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赤**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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