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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与石来富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不服德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覃*以被告德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已重新作出颁证行为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德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覃*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德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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