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西安**百货商店等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上诉人**金百货商店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行初字第000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上诉人**金百货商店均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姚*、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五金百货商店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五金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姚*、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五金百货商店各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