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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西安**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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