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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