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荣**责任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芜湖荣**责任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程**要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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