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芜湖荣**责任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程**要求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周*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芜湖**有限公司与芜湖**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芜湖**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铜官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定远县**育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光**员会等行政撤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