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庄*图诉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图以被告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撤销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