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袭**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袭**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宁区住建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袭**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王*,被上诉人江宁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卫星,原审第三人南京铁**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曾经江苏**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还因各方当事人申请组织案外协调扣除审理期限60日。在本案案外协调过程中,上诉人袭**与相关部门达成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上诉人以涉案房屋纠纷已经得到解决、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