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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英吴雄等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吴*、吴*、吴**镇政府不履行房屋确权的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65号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吴*、吴*、吴*不服,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张**、吴*、吴*、吴**:申诉人要求对东渚镇大寺村下介场三间瓦房的产权进行确认,而一审人民法院不作调查,就剥夺了申诉人作为吴**近亲属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显属违法。要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吴*、吴*、吴*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吴**生前拥有东渚镇大寺村下介场三间瓦房。现既无法证明吴**生前拥有东渚镇大寺村下介场三间瓦房,故张**、吴*、吴*、吴*作为吴**法定继承人亦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吴*、吴*、吴*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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